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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二章 治超职责 第六条 负有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货物运输车辆治超相关工作责任。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实施管理;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监督消除违法行为;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治理超载运输工作;对车辆进行登记管理,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违法行为。 第九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发现违法生产或者改装货运车辆的行为,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检测设备设施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校准,查处生产不符合载运标准或者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生产企业及货运车辆。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销售、维修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拼装、擅自改装车辆,非法销售拼装、擅自改装车辆,或者维修报废车辆的行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混载行为,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并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录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信用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 (一)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 (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 (三)货运源头单位1年内超过3次违法装载、配载的; (四)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六)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八)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货运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十)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十一)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者伤害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明确联动执法的组织形式、程序、权限和责任,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驻治超检测站点,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超限超载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其他负有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治超工作进行督查,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追究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以及负有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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