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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执行新的超限黑名单车辆拦截标准致货运企业及货车司机的一封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交通运输部等十四个部委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及近期国家有关治超工作要求,结合福建省高速公路实际,现就调整福建省高速公路超限黑名单车辆拦截标准通知如下: 新的超限黑名单车辆拦截标准执行时间 2018年1月10日零时起,福建省高速公路执行新的超限黑名单车辆拦截标准。 超限黑名单车辆拦截标准调整依据 (一)实行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二)超限超载违法及认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三)严格执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依据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62号)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超限认定标准执行,确保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坚决杜绝随意提高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的行为。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130号) “十不准”纪律第一条: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 3.《交通运输部等十四个部委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7〕141号) 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全国治理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编制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处罚清单,明确处罚事项和标准,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各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治超督导检查,确保全国各地治超执法标准统一。 调整后的超限黑名单车辆拦截标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近期国家治超工作要求,对福建省高速公路超限黑名单车辆拦截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拦截标准详见附表《福建省高速公路超限黑名单车辆拦截标准》,自2018年1月10日零时起执行。 |